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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開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本站訊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是2011年中央1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確定的重要改革任務,是國務院部署的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之一(國發(fā)〔2013〕20號)。2013年4月,水利部、財政部印發(fā)了《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3〕169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切實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水利部近日印發(fā)《關于開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辦建管函〔2013〕470號,以下簡稱《通知》),并召開專門會議,對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作出安排。

  《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改革試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國小型水利工程面廣量大、類型多樣、投資多元且涉及多方利益,改革面臨的形勢復雜,任務艱巨。各地結合實際選取一些條件成熟的地方開展改革試點,有利于厘清改革思路,明確改革方向;有利于及時總結工作,深入剖析問題,不斷完善相關改革措施;有利于積累經驗,實現(xiàn)“以點帶面”和“以點促面”,促進面上改革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科學合理選取改革試點。改革試點布局是否科學合理,對于改革試點能否取得成效非常重要。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改革試點選擇工作,根據(jù)《指導意見》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區(qū)小型水利工程實際,深入分析,精心設計,有序推動改革試點工作。要針對各類小型水利工程的分布特點,結合已有工作基礎,選擇一定數(shù)量工程類別齊全、群眾關注度高、當?shù)卣С值目h(市),作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各地(市)、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jù)本轄區(qū)實際情況,選擇一些鄉(xiāng)(鎮(zhèn))或某類小型水利工程,作為改革試點進行改革探索和實踐。試點地區(qū)和項目在數(shù)量上要具備一定規(guī)模,以具備廣泛的代表性和推廣意義。水利部將從每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改革試點中選取1-2個作為全國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示范縣(市),為全國范圍內的改革提供借鑒和參考。

  《通知》強調,各地要扎實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成立由廳或局主要負責同志牽頭負責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領導機構,明確專門的辦事機構和人員,歸口負責改革試點工作。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的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明確改革試點的任務、目標、原則、年度計劃、工作流程、組織方式、相關職責,落實相應責任。試點工作要結合面上工作同步推進,試點工作的進度要快,措施要實,力度要大。試點扶持政策要具有含金量,要真正發(fā)揮激勵作用。要及時對試點工作進行總結,認真分析試點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不斷探索有效措施加以改進。要建立溝通協(xié)調機制,積極爭取財政、發(fā)改、編制等相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試點成果要及時總結推廣,努力促進面上改革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試點監(jiān)督考核激勵機制。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專門的試點工作考核辦法,對試點縣(市)和項目改革情況進行考核??己艘獙φ崭母镌圏c實施方案確定的各項改革內容和時間進度,進行定量評價,全面評估改革試點成效,對存在的問題要限期整改。考核結果要作為安排財政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jù)。對改革成效顯著的試點縣(市),要給予政策上的傾斜、扶持和優(yōu)惠。對改革成效不明顯、進度明顯滯后的試點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以懲罰性措施,必要時可撤銷其試點單位資格。地(市)、縣(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建立類似考核監(jiān)督機制。

  《通知》明確,各地要認真做好改革經驗交流和信息報送工作。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改革試點工作中,要定期交流改革成果,及時宣傳改革試點的好經驗、好做法,真正達到典型引路、以點帶面、全面推進的目的。為掌握全國試點改革動態(tài),及時通報各地改革進展情況,總結推廣改革成果,水利部將定期發(fā)布全國試點改革工作動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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